北京无辜被打医师继续申述

来源:       时间:2009-06-02

北京无辜被打医师继续申述

    去年,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的(2008)朝刑初字2698号案判决对该名医师被打案件做出了判决,并驳回其申诉。

  被打洪宇明是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外科一名医师。

    (2008)朝刑初字2698号案:

案例陈述

  2008年3月16日晚23时许,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外科洪医师和另外两名医师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急诊室进行急诊夜班工作。

  被告人赵某(刑满释放人员)等三人陪一位头部外伤的病人前来就诊。他在走廊就大吵大闹:“医院的人都死光了,还有没有活的。”“别看你戴眼镜,照样收拾你……。”

  当洪医师正为这名头部外伤的病人做术前备皮时,赵某自认为医师将病人头发剪多了,随即一拳砸向洪医师的左眼,当洪医师在走廊离开时,赵某又突然一拳,再次打在洪医师的左眼上。最后,导致洪医师的眼睛视力明显下降。

  案发后赵某潜逃,于2008年5月29日朝阳公安分局将其抓捕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2698号刑事判决书上,(原文)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将他人打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洪医师本人认为该判决缺乏公正,量刑过轻,没能真正反映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犯罪性质,以及其严重扰乱医院工作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肆意发泄对社会愤恨的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有把此种犯罪性质混同于一般的互殴性的故意伤害犯罪之嫌。

  一个有劣迹、犯罪前科的人不知凭据何种立功表现,被大幅度地减免刑期,提前释放,一个几乎成为“累犯”的人,扬言要在“两会期间”在医院闹出点新闻来的人,显然是在伺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恨。

  这样一个在公共场所公然对医院值班医师大打出手,潜逃数月才被抓捕归案的犯罪分子,竟被如此从轻发落,洪医师作为其任意犯罪不确定犯罪对象的受害人,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洪医师服务的医院和患者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对该判决结果,坚决表示不服,理由是:

  1、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293条,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2、该案当庭判决,庭前已打好判决书,未审先判,有违法律规定,也很不尊重受害人及代理人的辩论意见;存在严重的就案办案,漠视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现象;

  3、洪医师职守岗位,没有任何过错,“头发剪多了”只是其作案的借口。此案虽然发生在医院,但与医疗活动无关,是性质单一的刑事案件。洪医师被打致伤有其偶然性,但纵观赵某对社会仇恨和不满的言行,其对社会犯罪是必然结果;

  4、该案犯罪主观恶性大,在公共场所对值班国家工作人员公然行凶,本身即具有仇视社会,破坏社会安定和谐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其对不确定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应是该案的最核心问题;

  5、犯罪现场有清晰的监控影像;赵某本人的真实签名;目击者及知情人……破案线索非常明确。作为有犯罪前科分子,其不思悔改,法网恢恢之下,凭借一定反侦察经验竟能潜逃数月抗拒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暴露无遗,而判决书只字未提;

  6、案件发生后,医院上下从医师到护士,人心惶惶:连在正常工作岗位正常工作状况下,都不能保障人身安全,谈何和谐社会?谈何为患者真诚服务?判决下达后更是“雪上加霜”,群众普遍认为该案判决缺乏公正,量刑太轻,对此议论纷纷:医师无辜被殴,判决竟定性错误,“酌”判如此轻刑,谈什么法律为企事业单位正常经营保驾护航,谈什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今医院医务人员因该案不愿去急诊室值班,医疗队伍人心涣散,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危害可谓严重!

  通观2698号判决书的错误在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宽严相济准则严重失当:1)定性错误: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2)定位错误:应参照相关定罪量刑范围的上限判处。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洪医师理解温家宝总理倡导的创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此案虽为轻伤案件,但从作案动机、性质影响、社会危害层面讲完全超越了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必须遵循宪法四项基本原则第3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原则)办理此案,依法严厉制裁被告赵某。

  鉴于上述,洪医师恳望各职能机关,严格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近日,洪医师表示正在向上一级法院继续申诉。